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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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衣慧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0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衣慧穎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有關「AASKINCARE-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1瓶」之文字,應予更正為「AASKINCARE-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膜1瓶」之文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衣慧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竊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所示之該等財物,顯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滿足己欲,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惟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常語軒 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另考量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頁),是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惟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杜絕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其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併依刑法第9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被告如違反本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之AASKINCARE-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膜1瓶、碧歐
斯BIO金萃玫瑰黃金精華露1瓶、MINON蜜濃超濃潤保濕化妝水1瓶、MINON蜜濃潤澤酵素洗顏粉1瓶及MINON蜜濃豐潤保濕乳液1瓶,雖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證)物領據在卷可佐(偵卷第39頁),則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被告竊得之APRILSKIN胡蘿蔔淨膚精華3瓶,固未據扣案
及發還,原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然被告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承諾願意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考量被告承諾賠償之金額已超過APRILSKIN胡蘿蔔淨膚精華3瓶之價值(每瓶599元,共1797元),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再予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