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56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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