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8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八0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四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住處,向友人甲○○借取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後,當場用刀子假裝在信用卡劃一下,向甲○○佯稱信用卡已經不能使用,留給其作紀念,且明知甲○○並未授權使用前開信用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用甲○○之名義,持前開信用卡於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造「甲○○」或「mei」之署押,再將上開簽帳單交付予前開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加以行使,致使該等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為甲○○本人而交付商品予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九百十八元,足生損害於甲○○本人、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陽信銀行。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甲○○至陽信銀行繳交貸款,發現上開信用卡遭人冒刷,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乙○○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在警詢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在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信用卡帳單及卷附前開銀行之函文暨簽帳單等件可按,被告未經甲○○之授權或同意,擅自持甲○○之信用卡消費購物,在持卡消費同時並偽造甲○○名義之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人員,使不知情之商家或銀行陷於錯誤,將財物交付被告,使被告詐得不法利益,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如附表所示之商家及陽信銀行,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㈠就連續犯言之,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先後多次為構成要件相同罪名之犯行,如依修正後之規定,僅能分論併罰,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較諸修正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並未更有利於被告;㈡就牽連犯言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㈢就易科罰金言之,如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若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同時刪除)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二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㈣再按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罰金部分,應認亦隨同修正,是修正前後所規定之罰金刑最高額,經換算結果並無不同,惟因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綜上,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內容雖有不同,惟就被告再次犯罪係出於故意犯部分,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言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聯則由特約商店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八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假冒「甲○○」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選定之商品,並在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偽簽「甲○○」或「mei」之署押,並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陽信銀行及如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上開偽造署押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末查,被告前受有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在如附表所示商店消費時在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欄上偽造之「甲○○」或「mei」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各該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未據扣案,無何事證足證其仍存在,且依常情,簽帳消費迄今已時隔近五月,一般人以將之丟棄銷毀為常,為免執行困難,應認已滅失而不存在,故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項次│刷卡日期│刷卡金額│商店名稱│商店地址│備註││││(新臺幣元)││││├──┼─────┼─────┼──────┼─────────┼────────┤│1│950303│322元│ 松青 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式二聯,各為顧│││││三重店│506號1樓│客收執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僅在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名│││││││,無複寫功能,被│││││││告偽簽「甲○○」│││││││署押一枚│├──┼─────┼─────┼──────┼─────────┼────────┤│2│950303│8,100元│上壹鐘錶│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一式三聯,各為顧│││││行│路1段6號1樓│客收執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同時複寫至其餘二│││││││聯,被告偽簽「林│││││││麗美」署押三枚,│││││││因顧客收執聯業已│││││││滅失,已如上述,│││││││是應沒收偽造之署│││││││押二枚。│├──┼─────┼─────┼──────┼─────────┼────────┤│3│950305│367元│小北百貨│台北縣三重市○○路│同編號2所示││││││4段27號││├──┼─────┼─────┼──────┼─────────┼────────┤│4│950305│488元│ 屈臣 氏│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同編號1所示││││││北路179號││├──┼─────┼─────┼──────┼─────────┼────────┤│5│950306│758元│ 松青超市 │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6│950306│4,200元│上壹鐘錶│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同編號2所示│││││行│路1段6號1樓││├──┼─────┼─────┼──────┼─────────┼────────┤│7│950306│199元│頂好Well│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come蘆洲店│110巷1-4號││├──┼─────┼─────┼──────┼─────────┼────────┤│8│950307│205元│頂好Well│台北縣蘆洲市○○路│同編號1所示│││││come三民店│54號││├──┼─────┼─────┼──────┼─────────┼────────┤│9│950308│692元│松青超市○○○市○○區○○街│同編號1所示│││││北投店│49號1樓││├──┼─────┼─────┼──────┼─────────┼────────┤│10│950308│500元│比佛利餐廳│台北市○○路│同編號1所示││││││289-202號2樓││├──┼─────┼─────┼──────┼─────────┼────────┤│11│950310│580元│ 屈臣氏 │台北市○○區○○路│同編號1所示││││││285號││├──┼─────┼─────┼──────┼─────────┼────────┤│12│950311│2,500元│中華銀樓│台北縣三重市○○路│同編號2所示││││││2段109號1樓││├──┼─────┼─────┼──────┼─────────┼────────┤│13│950311│345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14│950315│1,900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15│950315│262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16│950315│196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17│950317│525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18│950320│2,429元│特力翠豐股│台北市○○區○○路│已逾保存期限,無│││││份有限公司│258號│簽單存根聯留存│││││-士林│││├──┼─────┼─────┼──────┼─────────┼────────┤│19│950321│493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除偽簽之署押為「│││││三重店│506號1樓│mei」外,餘同│││││││編號1所示│├──┼─────┼─────┼──────┼─────────┼────────┤│20│950323│648元│頂好Well│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come蘆洲店│110巷1-4號││├──┼─────┼─────┼──────┼─────────┼────────┤│21│950324│434元│頂好Well│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come蘆洲店│110巷1-4號││├──┼─────┼─────┼──────┼─────────┼────────┤│22│950327│574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23│950327│807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24│950401│469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25│950401│263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26│950416│960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除偽簽之署押為「│││││三重店│506號1樓│mei」外,餘同│││││││編號1所示│├──┼─────┼─────┼──────┼─────────┼────────┤│27│950418│1,198元│頂好Well│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come蘆洲店│110巷1-4號││├──┼─────┼─────┼──────┼─────────┼────────┤│28│950418│385元│頂好Well│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come蘆洲店│110巷1-4號││├──┼─────┼─────┼──────┼─────────┼────────┤│29│950418│1,456元│美華泰進口│台北縣三重市正義│除偽簽之署押為「│││││精品生活館│北路30號│mei」外,餘同│││││-三重││編號1所示│├──┼─────┼─────┼──────┼─────────┼────────┤│30│950421│932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除偽簽之署押為「│││││三重店│506號1樓│mei」外,餘同│││││││編號1所示│├──┼─────┼─────┼──────┼─────────┼────────┤│31│950421│94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32│950424│637元│松青超市│台北縣三重市○○街│同編號1所示│││││三重店│506號1樓││├──┼─────┼─────┼──────┼─────────┼────────┤│33│950429│6,000元│上壹鐘錶行│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同編號2所示││││││路1段6號1樓││├──┼─────┴─────┴──────┴─────────┴────────┤│總計│39,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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