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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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甲○○(即立達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立達馥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立達馥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就任為立達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為此,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 官惠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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