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615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代理人 陳敏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美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查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查報收取管
理費之起迄日,期數,並查報每月以234元收取管理費之依據)。
㈢查報系爭區分所有建物(10樓40)之完整門牌,並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