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承岳 債務人 劉乙林 債務人 劉圳池
一、債務人劉承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乙林、劉圳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