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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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610號債權人 鄭文菊 債權人 許燦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台中建築師公會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請確認大台中建築師公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之釋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 張宸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