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訴人 孫歆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燕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9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