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