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張映雪 被告 楊姁蓁 法定代理人 楊啓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