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曾怡慈
謝季蓉 王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淑美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曾怡慈、謝季蓉、王詠秋分別向被告等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合計為12,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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