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26號上訴人 柯顯毅
柯雅正 柯雅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柯宅法定代理人 柯士勳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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