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洪晟耀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26日以107年度沙秩字第11號裁定裁處罰鍰,於107年4月20日確
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晟耀易處拘留 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洪晟耀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函、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
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
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
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
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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