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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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麗芬曾馨慧 代理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曾麗芬即曾馨慧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此見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項、第9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曾麗芬現職為清潔工,每月薪資為1萬3,000元,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30萬4,482元,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09年4月間,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7、94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調解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陳報,實為81萬8,064元(見調解卷第63至73、75至第87頁,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陳報,暫不予列計),本院認應以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1.聲請人稱其名下財產有汽車1部等語,有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卷可佐,應堪採信(見調解卷第13頁),按該查詢清單記載,聲請人名下汽車為於91年間出廠,價值應所剩無幾,應不列入計算,是聲請人名下並無可資抵償債務之財產。
2.另聲請人於107年5月至109年4月間從事清潔工,工資日領,每月收入約為1萬3,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書立收入證明切結書為證,堪可採認(見調解卷第14至16頁),本院認以1萬3,000元計算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平均每月收入計算為適當。
(四)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1.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2.依其規定,桃園市於108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578元,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494元計算為適當(計算式:14578×
1.2×〕)。
(五)結算: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入不敷出,惟其債務總額高達81萬8,064元,足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不能清償債務,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而查無依法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09年9月18日上午10整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60 號裁定(109.09.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2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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