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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