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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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玖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於民國110年2月3日2時50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博文街、八德路口,查獲被告王明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1.19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估認為並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0年10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結晶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30頁),被告並自承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取用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行施用(見毒偵卷第18頁反面),堪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實與被告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屬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茗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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