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4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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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東弘利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43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