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福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違約金是否請求,如係,請具狀陳明「逾期利息以同標準(即本金計息之利率2.9447%)計收違約金」。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