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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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 王生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股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2818-711000002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3-611000003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4-811000004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5-011000005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6-111000006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7-311000007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8-511000008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79-711000009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0-311000010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1-511000011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2-711000012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3-911000013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4-011000014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5-211000015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6-411000016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7-611000017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8-811000018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89-011000019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90-611000020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91-811000021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3792-011000022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360-81605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