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內關於「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內關於「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