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告 劉慶杉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陳義珍陳志卿陳神助陳天順陳慧霞 、劉正輝、 郭玉鴦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萬2,286元,惟查原告於102年12月24日具狀就訴請判決合併分割之地號新增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14萬5,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38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萬2,286元,尚欠新台幣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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