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上訴人 王進國
王振仲 (即 王景龍 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金鐘
王溪池
王香蜜 (兼 王周 免之繼承人)
王香齡 (即 王周免 之繼承人)
林王香華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嚴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禧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秀梨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完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茂樹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文王茂用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涵 (王茂用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吳瑤林王隆森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而立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人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重人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勝弘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美英王林采藻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錦義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美芳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淑娟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衍慶 王英林
王錫圭
王閔程
蔡秀麗 被上訴人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標題中關於「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郭玄義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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