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上訴人 王進國
王振仲 (即 王景龍 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金鐘
王溪池
王香蜜 (兼 王周 免之繼承人)
黃 王香齡 (即 王周免 之繼承人)
林王香華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嚴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禧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秀梨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香完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茂樹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文 ( 王茂用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涵 (王茂用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吳瑤林 ( 王隆森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而立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怡人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重人 (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勝弘 (即王周免之繼承人)
王美英 ( 王林采藻 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錦義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美芳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淑娟 (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周免之繼承
人)
王衍慶 王英林
王錫圭
王閔程
蔡秀麗 被上訴人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標題中關於「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郭玄義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