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十月四、五日為例假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北港鎮農會甲○○│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叁萬貳仟陸佰柒拾│0000000│││││限公司北港分行││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