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莊美玉律師
姜宜君律師邱佩芳律師複代理人賴玉山律師被告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巷廿六弄四三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蔡瑜真律師複代理人丙○○住
楊惠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