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