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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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恆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