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 許肇恭 被告 陳碧梅
許梓菱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受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子女即被告許梓菱之住所在台北市○○區○○街○○巷○○號之39,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自有違誤,本院不受該確定裁定之羈束。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