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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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浩威選任辯護人陳長甫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浩威自民國壹百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浩威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被告連續砍殺被害人四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復於案發後有往南部逃避警方查緝之舉動,顯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將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7日羈押,復於同年4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
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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