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侑萱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主刑項下,漏載該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更正該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雖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已於理由欄敘明及適用法律欄援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脫漏,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