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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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聲請人 黃敬豪 法定代理人 高靖雅
黃泰鑫 聲請人 魏加蕙
魏盈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進興 聲請人 高白燕 五月之胎兒法定代理人高白燕
江國 鋐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敬豪部分:㈠法定代理人黃泰鑫於聲請狀、切結書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黃泰鑫印鑑證明。
二、魏加蕙部分:魏加蕙印鑑證明。
三、魏盈甄部分:㈠魏盈甄親自簽章於聲請狀。
㈡魏盈甄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於聲請狀簽章。
㈣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證明,或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應簽章)。
㈤法定代理人魏進興印鑑證明。
四、高白燕五月之胎兒部分:㈠姙娠證明(或產檢證明,須能證明懷孕周期或時間)。
㈡法定代理人 江國鋐 簽名於聲請狀、切結書。
㈢法定代理人江國鋐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