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複代理人 郭庭睿

余立安

被告 魏睿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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