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樓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計算式:4500+1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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