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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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部分犯行,然起訴事實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不諱,並有被害人 沙正勇 等於警詢中之指述可稽,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參酌其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97年1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