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丙○○上訴人健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88,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7,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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