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8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3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訴訟代理人戊○○兼送達代收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勞訴字第09500393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原告以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0日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致因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檢據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經被告審查,以原告所患不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乃以95年5月24日保給殘字第0956036535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否准所請殘廢給付。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勞保監理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5年8月21日以95保監審字第1983號審定書駁回後,原告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稱:㈠原告於95年1月20日中午12時5分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重型機車沿台三線由北向南行駛,行經嘉義縣番路鄉新福村台三線286.1公里時,遭訴外人 江庭育 駕駛小客車逆向正面撞擊,致原告機車倒地,原告受有右側睪丸破裂、腦震盪及右側手腕脫臼等傷害。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附設醫院)開立勞工殘廢診斷書,載明原告睪丸所有附件動能受嚴重傷害,所致殘廢症狀固定,無法復原。
㈡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規定:
「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95年4月17日勞保3字第0950018863號函釋,勞工保險男性被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經精蟲檢查判定喪失生殖能力者,得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條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請領殘廢給付。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6款規定,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㈢原告因前開車禍事故,造成殘廢終身,器官傷害無法復原,
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精蟲濃度18M/ml(正常狀態≧20M/ml),活動能力僅10%(正常狀態≧50%),此有成大附設醫院95年8月17日之診斷證明書可稽。另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95年5月2日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原告睪丸及副睪丸壓砸傷,睪丸造精功能不良;醫師囑言:有可能會造成生育能力降低甚或不孕。
㈣原告經持續治療追蹤,成大附設醫院復於96年3月15日開立
勞工殘廢診斷書,載明原告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且原告睪丸殘廢1年以上未痊癒。原告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痛切除睪丸,已屬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又參原告所附三新昌醫事檢驗所95年8月25日醫學檢查結果,原告之精蟲數量、活動力未達正常標準,屬於無法自然生育。
㈤綜上,原告之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即符合前揭殘廢給付
規定,被告未依醫院實際數據判斷,原處分自屬違法。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核付原告殘廢給付240日計新臺幣(下同)129,360元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意旨略稱:㈠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
害者。」為第11殘廢等級,給付標準為160日。同表「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附註五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者,如:...㈢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另依勞委會95年4月17日勞保3字第0950018865號函釋略以:「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經精蟲檢查判定喪失生殖能力者,得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兩側睪丸萎縮喪失原生殖能力者,因造成睪丸萎縮原因較複雜,故不宜放寬給付。」又勞委會95年10月11日勞保
3字第0950114167號函釋:「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者。被保險人生殖器所遺存之障害,必須有『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結果,因『受顯著限制』尚須予以判斷後認定,故於上揭表列規定中,以『如:』之體例訂出5項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判斷基準,協助保險人認定障害狀態及等級之例示規定。至於被保險人如有前開例示規定以外之生殖能力受限制之情形,仍應由勞保局依個案障礙事實認定之。」㈡原告以因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於95年5月17日向被
告申請殘廢給付,經被告以其所患為右側睪丸萎縮合併造精功能異常,所患未合前揭規定「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之給付標準,乃以本件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㈢經被告據所送成大附設醫院95年5月11日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審查,原告於95年4月18日至該院門診接受理學檢查、精液分析、陰囊超音波及 賀爾蒙 檢查,診斷為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據此,原告係右側睪丸萎縮併造精功能異常,殘廢部位係右側睪丸,並非喪失兩側睪丸,與前揭請領殘廢給付之要件不符,故被告核定否准所請殘廢給付。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保監理會審定略以,原告係右側睪丸萎縮併造精功能異常,並非喪失兩側睪丸,與請領要件不符,申請審議所附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95年5月2日出具診斷證明書載,原告因睪丸及副睪丸砸傷,睪丸造精功能不良,有可能會造成生育能力降低甚或不孕,並非切除兩側睪丸,亦未經判定完全喪失生殖能力,不符前揭請領規定,乃審定駁回。另據成大附設醫院95年8月17日診斷證明書載,原告右側睪丸雖有萎縮,精蟲濃度18M/ml(正常為20M/ml),精蟲活動力不正常,荷爾蒙正常。
㈣綜上,被告否准所請殘廢給付,依法並無不合。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按「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1次請領殘廢補助費,...。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規定:
「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為第11等級,給付標準為160日。同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之㈢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者,如: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另參照勞委會95年4月17日勞保3字第0950018863號函釋略以:「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經精蟲檢查判定喪失生殖能力者,得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95年10月11日勞保3字第0950114167號函釋:「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者。被保險人生殖器所遺存之障害,必須有『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結果,因『受顯著限制』尚須予以判斷後認定,故於首揭表列規定中,以『如:』之體例訂出5項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判斷基準,協助保險人認定障害狀態及等級之例示規定。至於被保險人如有前開例示規定以外之生殖能力受限制之情形,仍應由勞保局依個案障礙事實認定之。」
五、經查:㈠本件原告之請求,按其平均日投保薪資為539元,若符合勞
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第11等級,職業傷害加計50%,得請領240日計129,360元,是本件訴訟金額在2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㈡原告以其因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於95年5月17日向
被告申請殘廢給付,有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等在卷可稽,經被告以其所患為右側睪丸萎縮合併造精功能異常,所患未合前揭規定「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之給付標準,乃以本件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故本件應審究者乃原告上揭所患究是否已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之規定。
㈢查被告審核時依據原告所送成大附設醫院95年5月11日出具
之殘廢診斷書審查,原告於95年4月18日至該院門診接受理學檢查、精液分析、陰囊超音波及賀爾蒙檢查,診斷為右側睪丸萎縮造精功能異常。被告認原告係右側睪丸萎縮併造精功能異常,並非喪失兩側睪丸,與請領勞保殘廢給付之要件不符,乃核定否准所請殘廢給付。原告不服,向勞保監理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據申請審議所附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95年5月2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審查,原告因睪丸及副睪丸砸傷,睪丸造精功能不良,有可能會造成生育能力降低甚或不孕,故需要長期追蹤觀察。從而,勞保監理會認原告並非切除兩側睪丸,亦未經判定完全喪失生殖能力,不符勞保殘廢給付請領規定,乃審定申請審議駁回。本案先後經被告及勞保監理會據殘廢診斷書等相關診斷資料審查,以原告所患為右側睪丸萎縮併造精功能異常,其生殖能力需要長期追蹤觀察;另據成大附設醫院95年8月17日診斷證明書載,原告右側睪丸雖有萎縮,精蟲濃度18M/ml(正常為20M/ml),精蟲活動力不正常,荷爾蒙正常,有該診斷證明書附原處分卷可參,該原告僅右側睪丸有萎縮情形,尚難認已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之規定。又據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成大附設醫院96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其上所載診斷情形及醫師囑言等,核與該醫院上揭95年8月17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均屬相同,亦不足為原告本件有利之認定。至原告固提出由成大附設醫院於96年3月15日出具原告殘廢部位為睪丸,然依上可知,原告僅右側睪丸有萎縮,造精功能異常之情形,已據成大附設醫院出具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附卷可參,原告並非有喪失兩側睪丸情形,亦未提出其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之限制之證據。故被告認原告所患不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領規定,乃核定否准所請殘廢給付,依法並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並無可採,原處分否准原告殘廢給付之申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及個人主觀之見解,請求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簡易事件,依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
七、另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按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始應定期命其補正)。」亦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第107條第2項所明定。查原告於起訴狀除列其主張之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為被告外,另贅列訴願機關勞委會為被告,顯係贅列,因其起訴狀已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即勞工保險局,自無庸命其補正,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第四庭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