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礽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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