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REMBO」商標圖樣之機車用卡鉗壹件、煞車拉桿伍件、機車用卡鉗捌件、機車用卡鉗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
2年度偵字第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煞車拉桿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2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
4月1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06號處分書維持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前揭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BREMBO」商標圖樣之機車用卡鉗(輻射)1件、煞車拉桿5件、機車用卡鉗(對四)8件、機車用卡鉗(對二)10件,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127號卷第84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BREMBO煞車零件鑑定聲明書、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1月12日(97)智商0022字第00000000
000號函、「kevin000000」會員資料(含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及蒐證照片6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BREMBO」商標圖樣之仿冒上開扣案物品共24件,自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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