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杉明、甘淑娥等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