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債權人 陳漢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湙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承租人 白宜芳 將房屋租賃權轉讓與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