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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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杜金鋐 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有價值財產僅有新光人壽、友邦人壽保單,價值分別約新台幣(下同)3萬4286元、4959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106年11月10日、107年4月12日陳報狀及106年11月20日、107年5月4日調查筆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等各在卷足憑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債務人及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分別提出現款3萬4286元及解款5808元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