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鄭素秋 被告 陳俊男
陳國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惟該不動產依現行公告現值計算為100萬9,800元,原告主張其已經清償原擔保借款本金100萬元,抵押權應不存在,顯屬上揭規定之民事事件,依上開價值比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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