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抗告人 王若羚王儒郁王玫瑛 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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