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曾朱佳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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