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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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葉冠顯 即被告
葉子睿葉淑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汝佐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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