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容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如陳世祐林思寬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及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8,91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扣除原判決上訴人勝訴而無上訴利益部分即42,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666,100元(計算式:708,910元-42,810元=66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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