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2號原告 陳芸媛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 陳禾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已就和解方案達成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