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5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蔡嘉美 即 張明程 之繼承人
張嘉恬 即張明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