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請人淳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相對人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94號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4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94號裁定,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94號假扣押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45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年5月11日回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