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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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蔣俊盛
蔣文錥 被告 李金枝
蔣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訴請被告等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1626-4、1626-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約200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等,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因原告等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等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200㎡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