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祥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煒祥前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1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